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7-17

发文字号

葫政办发[2015]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葫芦岛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17

颁发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葫政办发[2015]70号

2015年7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管理,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就医困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36号)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保基本为核心,以救大病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运行,增加投入,尽快建立起对象准确、标准科学、程序便捷、效果显著、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体系,切实保障贫困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保证医疗救助制度的持续性。坚持统筹协调,政府救助同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统筹实施,综合提升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运行管理统一设计,统筹推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及时便捷。

  二、政策措施
  要着力整合医疗救助资源,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合理确定救助对象范围,丰富救助内容,逐步扩大救助受益面;要创新规范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和实施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
  (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完善救助方式。
  1、资助参保参合。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边缘对象参保参合的资助标准,由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自行确定,但应不低于低保和供养对象资助标准的60%。资助参保参合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有渠道解决。
  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不予资助参保。
  2、实施基本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农合,下同)、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基本医疗救助。基本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和病种限制。基本医疗救助主要为住院救助。
  3、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实行按病种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患规定病种疾病经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自负费用,再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且主要为住院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主要是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种疾病。基本医疗救助限额用尽后,自动启动重特大疾病救助。
  4、开展特、慢病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因患严重慢性疾病或重特大疾病需要经常依靠门诊维持治疗的,其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基本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认定办法和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参照临时救助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比例提高到70%、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重特大疾病救助根据规定病种按基本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金额的60%、限额1万元进行救助;门诊救助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救助标准;低保边缘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和救助比例按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60%进行救助。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根据临时救助的相关规定和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救助。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标准按《葫芦岛市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方案》(葫卫发[2014]105号)规定执行。今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救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四)规范医疗救助管理服务。
  1、实行定点救助。医疗救助要在医保和新农合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并比照其规定确定和调整用药范围、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医疗服务规程等就医用药。救助对象因疾病突发需紧急治疗,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保和新农合按急诊有关规定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民政部门按救助对象个人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违规到非定点医院就医且医保和新农合不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2、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要整合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信息网络,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人员信息、诊疗信息、医疗费用支出等信息共享,构建“一站式”同步结算平台,实行医疗救助与医保、新农合在定点医疗机构一个窗口同步结算。医疗救助对象持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与民政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自动进行身份核对,对确定的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救助资金和医保、新农合补偿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期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医疗救助和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结算。医疗救助对象持医保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享受医保、新农合报销后,到民政部门接受医疗救助。力争到2015年底,实现全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全覆盖。
  3、规范救助服务流程。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按照《葫芦岛市城市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暂行办法》(葫民发[2013]34号)和《葫芦岛市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细则》(葫民发[2012]8号)、《葫芦岛市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暂行办法》(葫政办发[2012]29号)规定的服务流程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和接受医疗救助。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临时救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拓展社会参与渠道。
  在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社会参与医疗救助渠道,进一步帮助贫困居民家庭解决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问题。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帮扶和慈善援助的衔接。建立政府救助管理部门和社会公益、慈善组织互联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医疗救助需求与公益、慈善资源信息对接,为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医疗援助提供便利。对经政府救助后,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大的医疗救助对象,要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转介,帮助寻求公益、慈善援助。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任务,是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有效解决贫困对象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与医保和新农合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支付工作,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搞好制度衔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工作,搞好制度衔接,加强制度运行中的相关管理。支持红十字会及公益慈善组织等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市、县两级政府应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并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扩大基金规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救助基金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支出,不得用于生活等非医疗方面的救助。要加强医疗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每年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级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医疗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工作平稳运行。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医疗救助行为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医疗救助金外,还要依法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处理,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