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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和《江苏省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09

发文字号

苏卫办疾控[2009]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09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和《江苏省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疾控[2009]33号

2009年10月9日

各市卫生局:

  为推进我省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防治工作进程,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提高防治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31号)、《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32号),结合我省防治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江苏省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江苏省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是一种分布广泛、危害严重的地方病。通过多年的防治,特别是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全面实施,病区防治措施逐步得到落实。为动态监控改水工程落实的进度和质量,了解饮水型氟中毒病区病情变化趋势,评价防控措施效果,科学、规范、有序地指导防治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为及时调整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内容与方法
  (一)监测范围。
  在徐州(丰县、沛县、铜山、睢宁、邳州、新沂、九里、贾汪、云龙)、连云港(东海、赣榆、灌云、灌南、海州)、淮安(盱眙、洪泽、淮阴、金湖、涟水)、盐城(射阳)、宿迁(泗洪、沭阳、泗阳、宿豫、宿城)等5市范围内抽取25个县(市、区)开展监测。
  (二)监测时限。
  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
  (三)监测内容及方法。
  1、改水工程进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同级水利部门协调获取本地区饮水型氟中毒病区农村改水工程完成情况的信息。
  2、改水工程运行情况。省疾控中心依据每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和省地方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监测县(市、区)数,采用单纯随机抽样方法抽取监测县(市、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每年水利部门提供的已竣工的病区改水工程累计数,每年随机抽取10个降氟改水工程,调查改水工程运行情况(如不足10个工程者,全部调查);同时对每个被抽查的工程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各采集1份末梢水水样测定水氟浓度(每份水样平行测定2次,计算平均值);对未被抽查的工程在枯水期各采集1份末梢水水样测定水氟浓度。
  3、病情监测。省疾控中心依据每年省地方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开展病情监测的县(市、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用单纯随机抽样方法抽取3个村作为固定监测点,每年定期开展病情监测工作。
  (1)一般情况监测。调查监测村人口学资料,如果监测村已经改水,则调查改水工程运行情况,同时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各采集1份末梢水水样测定水氟浓度(每份水样进行2次平行测定,计算平均值);如果监测村尚未改水,则按照东、西、南、北、中五个方位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各采集5份水样,测定水氟含量。
  (2)氟斑牙病情监测。对监测村全部在校学习的8~12岁学生进行氟斑牙检查。
  (3)氟骨症病情监测。氟骨症病情监测每5年开展一次。对监测村25岁以上人群按照25岁~、35岁~、45岁~、55岁~、65岁及以上划分5个年龄段,在每个年龄段随机抽取10人,男女各半,共计50人,进行氟骨症X线检查。
  X光拍片工作由县级有资质的机构承担,阅片工作由省疾控中心组织专家组集体诊断。
  4、以上改水工程涉及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其运行情况调查及水样检测纳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由项目资金支持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卫生监测。
  (四)病例诊断及样品检测方法。
  1、氟斑牙诊断采用Dean氏氟斑牙诊断方法。
  2、氟骨症诊断采用地方性氟骨症诊断标准(WS 192-2008)。
  3、水样采集与保存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2006)。
  4、水氟检测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5-2006)。
  5、水质分析质量控制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3-2006)。

  三、质量控制
  (一)人员培训。
  1、采用逐级培训方式对各级监测人员进行监测方案的培训,确保监测方法统一、技术规范和协调有序。
  2、从事水氟检测、氟斑牙和氟骨症诊断、数据录入的市、县级相关业务人员需经省级统一培训,受训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实验室检测。
  1、外部质量控制。承担监测任务的省、市、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须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质控考核,质控考核合格的实验室,方可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
  2、内部质量控制。承担水氟检测和质量管理的实验室,须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采集与保存》(GB/T 5750.2-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质分析质量控制》(GB/T 5750.3-2006)进行样品采集、保管和检测工作质量控制。
  省疾控中心每年要对1/3监测县(市、区)和1/5监测村的末梢水水样测定结果进行随机抽检复核。
  (三)督导评估。
  省卫生厅每年对1/3的监测县(市、区)和1/5的监测村进行现场督导。
  督导评估的重点: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样本采集和抽样方法的规范性、检测技术的准确性、资料收集的可靠性和完整性、监测报告的及时性。
  (四)数据管理。
  1、监测工作报表和监测报告提纲由省疾控中心制定下发。
  2、数据录入采用Epi Info格式,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承担;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数据复核。
  3、承担监测工作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监测信息的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在收集、管理、分析和报送过程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各种原始资料要及时分类、归档和备份光盘。
  5、监测数据属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

  附件2: 江苏省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

  为了解饮水型砷中毒潜在病区的病情变化趋势,动态监控农村改水工程落实的进度和质量,评价防控措施效果,科学、规范、有序地指导防治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掌握饮水型砷中毒潜在病区农村改水工程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为及时调整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内容与方法
  (一)监测范围。
  在徐州睢宁、淮安盱眙、宿迁泗洪等3个县随机抽取砷中毒潜在病区村(饮水砷含量大于0.15毫克/升的村)开展监测。
  (二)监测时限。
  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
  (三)监测内容及方法。
  1、改水工程进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同级水利部门协调获取本地区饮水型砷中毒潜在病区农村改水工程完成情况的信息。
  2、改水工程运行情况。监测村所在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每年水利部门提供已竣工的改水工程累计数,每年随机抽取10个降砷改水工程,调查改水工程运行情况(如果少于10个,则全部调查),同时对每个被抽查的工程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各采集1份末梢水水样测定水砷浓度(每份水样进行2次平行测定,计算平均值);对未被抽查的工程在枯水期各采集1份末梢水水样测定水砷浓度。
  3、病情监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省疾控中心确定的监测村,每年定期开展病情监测。
  (1)一般情况监测。调查监测村人口学资料,如果监测村已经改水,则调查改水及工程运行情况,同时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各采集1份末梢水水样测定水砷浓度(每份水样进行2次平行测定,计算平均值);如果尚未改水,则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各采集每户高砷暴露家庭的1份水样,如为同一水源,则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各采集1份水源水,测定水砷浓度。
  (2)病情监测。对监测村所有正在暴露或以往暴露过高砷水的常住人口进行体检,观察原有病例病情变化情况,查找新发病例,体检应答率需大于90%。
  (3)死亡人口登记。对监测村死亡人员信息进行调查登记。
  4、以上改水工程涉及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其运行情况调查及水样检测纳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由项目资金支持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卫生监测。
  (四)病例诊断及样品检测方法。
  1、砷中毒诊断采用地方性砷中毒诊断标准(WS/T 211-2001)。
  2、水样采集与保存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2006)。
  3、水砷浓度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5-2006)测定。
  4、水质分析质量控制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3-2006)。

  三、质量控制
  (一)人员培训。
  1、采用逐级培训方式对各级监测人员进行监测方案的培训,确保监测方法统一、技术规范和协调有序。
  2、从事水砷检测、砷中毒诊断、数据录入的市、县级相关人员需经省级统一培训,受训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实验室检测。
  1、外部质量控制。承担监测任务的省、市、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须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质控考核,质控考核合格的实验室,方可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
  2、内部质量控制。承担水砷检测的实验室,须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采集与保存》(GB/T 5750.2-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质分析质量控制》(GB/T 5750.3-2006)进行样品采集、保管和检测工作的质量控制。
  省疾控中心每年要对1/5监测村的末梢水水样测定结果进行随机抽检复核。
  (三)督导评估。
  省卫生厅每年对1/5的监测村进行现场督导;市要参与指导监测县的工作。
  督导评估的重点: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样本采集和抽样方法的规范性、检测技术的准确性、资料收集的可靠性和完整性、监测报告的及时性。
  (四)数据管理。
  1、监测工作报表和监测报告提纲由省疾控中心制定下发。
  2、数据录入采用Epi Info格式,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数据质量复核纠错。
  3、承担监测工作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监测信息的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在收集、汇总、分析和报送过程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各种原始资料要及时分类、归档和备份光盘。
  5、监测数据属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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