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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变更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5-06-03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15]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03

颁发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变更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沪财预[2015]71号

2015年6月3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变更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执收单位的函》(沪卫计规财[2015]4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卫生专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根据你委下属考试管理机构的调整情况,同意将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的执收主体变更为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请你委接函后通知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时到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项目登记和票据领购手续,并组织原执收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做好收费项目注销以及票据缴销工作。

  三、本函自印发之起执行。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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