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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31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4]8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31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4]80号

2014年7月3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上报的《关于深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深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自治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2014年下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和《关于确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第二批试点县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第一批、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更加注重治本与治标、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
  (二)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基本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县级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得到较好体现,“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初步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县级公立医院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县域内就诊率力争达到90%左右。

  二、改革管理体制
  (一)明确功能定位。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以及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探索建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规定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科学规划县级公立医院建设发展,组织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人事管理、医技机构设置、副职推荐、中层干部聘任、内部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自主经营管理权。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到2014年底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加强民主决策,推进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三)合理配置资源。根据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自治区指导各市、县(市、区)修订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区域内医院的数量、布局、功能、规模和标准,2014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政府在每个县(市)重点办好1-3所县级公立医院。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建设,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至少有一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以县人民医院为中心完善县域急救服务体系,建立县域院前急救体系。合理核定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原则上到“十二五”期末,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不少于县域内每千人口1.4张床。鼓励资源集约化,探索成立检查检验中心,推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对医疗资源进行整合、重组和改制,以出资和收入共担风险,发展医疗联合体等多种办医模式,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县级公立医院使用国产设备和器械。研究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政策,加强县中医民族医院和县医院中医民族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适宜的中医民族医诊疗服务。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革政策措施。
  (四)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规模。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设备配置,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方案由县财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回购有困难的2015年前限期降低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对县级公立医院的历史债务,应进行全面清理分类,经行政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的,可通过政府补偿机制、医院强化管理偿还等方式多渠道进行化解。今后,对超规模、超标准和举债建设公立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政府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三、健全科学补偿机制
  (一)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县级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也是组织推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主体,要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的基础上,对所办医院履行出资责任,全面落实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投资,保障大型设备购置,承担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投入,支持人才培养和重点专科发展,补偿政策性亏损等政府投入政策。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财政对基本建设投入、大型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落实对中医药民族医药的投入倾斜政策。
  (二)完善补偿机制。试点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中药饮片除外)。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其中,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财政补助资金补偿20%,财政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收入统一按2013年全区卫生决算报表数据为准。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减少支出形成的结余,优先用于偿还医院当年应当支付的历史债务,并预留发展资金,经同级卫生计生、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同意后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绩效工资增量补助。
  (三)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诊疗项目收入结构、医保支付能力和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适当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大型医用设备价格按不含设备折旧的成本制定;合理提高诊查、护理、床位、手术、妇产类、中医民族医诊疗等项目价格,鼓励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
  (四)做好取消药品加成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按照自治区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实施医保支付政策,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有困难需要进行部分调整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所在市对应部门审核,联合报自治区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四、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要依托自治区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等办法开展药品集中采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带量挂网采购”的探索,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减轻患者和医保基金负担。根据国家制订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指导性文件,适时出台我区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逐步建立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采购衔接机制。完善鼓励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措施,县级公立医院应当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所占比例不低于60%,销售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以成本核算为依据,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推进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县级公立医院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自治区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品种,有效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控制医疗成本。加强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能力建设,保障药品采购工作实际需要,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效降低药品价格。提高药械集中采购透明度,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实行部门和区域共享。
  (二)保障药品供应。改革药品配送制度,鼓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生产企业不能自行配送的必须委托合格的经营企业配送,并保证配送及时到位。提高药品配送企业集中度,加强对配送企业配送效率的考核。完善常用、低价、短缺药品、儿童用药的保障供应机制,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医疗机构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并将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保障短缺药品储备及时到位。加快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严格采购付款制度,由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具体付款办法。自治区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货款支付情况,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加快完善药品采购供应信息系统,逐步推进信息公开。
  (三)完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及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不良记录。对采购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未按合同规定生产并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五、创新医保管理体制
  (一)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以医保基金管理为核心,以年初预算为依据,在开展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同时,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按服务单元等为主的复合付费方式改革。积极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不少于50个病种数量,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严格临床路径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科学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谈判协商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
  (二)发挥医疗保险补偿、控费作用。医保基金按规定及时结算并拨付资金给医院,以补偿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县级公立医院要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相适应的适宜技术服务,控制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药服务。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按照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基本要求,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建立健全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并以要约的方式控制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控和引导。充分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调控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外药品使用率、药占比、次均费用、参保人员负担水平、住院率、平均住院日、复诊率、人次人头比、转诊转院率、手术和择期手术率等指标的实时监控,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引导医务人员科学诊疗、合理用药、规范检查,向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合理就医。
  (四)探索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加快消除医疗保障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统筹层次,完善管理服务,提高服务效率,提升保障水平,建立医保管理新机制。

  六、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一)明确定编标准。根据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政策,根据广西实际,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参照以下标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
  原则上,县级公立医院床位数按县域人口1.4‰的比例核定,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核定比例。
  1. 综合医院床位与工作人员之比分为三类:300张床位以下的按1∶1.30-1.40计算;300-500张床位的按1∶1.40-1.50计算;500张床位以上的按1∶1.60-1.70计算。
  2.中医民族医医院的定员标准可根据区域卫生资源配置规定参考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人事部于1986年4月颁发的《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确定。150张床位以下的按1∶1.30-1.40核定,151-250张床位的按1∶1.40-1.50核定,251-450张床位的按1∶1.50-1.60核定,450张床位以上的按1∶1.60-1.70核定。专科医院的定员标准,可参照县级公立综合医院核编标准确定。
  3. 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可参考1986年1月原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印发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核定。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1∶15000配备。其中,县妇幼保健人员可按20-40人或41-70人配备;临床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0的比例核定人员编制。
  (二)创新用编管理。在坚持编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政府监管与医院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前提下,围绕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和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改革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开拓改革思路,创新管理方式方法,使县级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既符合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又符合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既要保证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县级公立医院健康发展,又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要求,各地按定编标准所需新增的编制,应在本地区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调剂确有困难的,可核定聘用人员控制数,作为购买服务的依据。使用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不办理入编手续,名单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在聘期间与编制内人员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竞争上岗、岗位交流、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制定和完善编制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的前提下,逐步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县乡一体化编制管理新机制。
  县级公立医院后勤服务人员的编制管理实行控制数做法,不再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使用定编标准核定的编制总量中,各医院按10%左右的比例核减人员编制,相应地调整为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后勤服务控制数聘用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三)深化用人机制改革。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打破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政策壁垒,为医务人员自由、合理流动创造条件。县级公立医院按国家确定的通用岗位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在核定的编制和聘用人员控制数总额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岗位。医院岗位结构比例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确定。
  (四)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结合医疗行业责任大、风险高、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以体现工资总量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分配制度,逐步提高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实现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与医院事业发展、经济增长、行业水平动态调整。进一步密切绩效考评与单位、职工收入分配的关系,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差距。尊重医院的分配自主权,允许医院根据改革精神和本院实际情况,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本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后在医院内公布实施,公布实施前须将其中的人员经费占医院业务支出的比例、工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并送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适合卫生行业特点的分配制度,形成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留住骨干人才的有效形式。严禁给医院科室和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把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
  (五)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按照突出保证公益性和“保基本”的要求,建立以公益性质、运行效率和群众满意度为重要指标的、与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医院和院长的考核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采取定性与定量、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与医院工资总体水平、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医院等级评审评价等挂钩,与院长的薪酬水平、奖惩、任免等挂钩。
  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医院负责,将医务人员提供服务的质量、数量、技术难度和患者满意度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合理确定每个岗位的分配系数,考核结果与科室和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分配、晋级晋职、评先评优等挂钩。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与其他人员的收入差距要控制在合理水平。

  七、加强医院管理
  (一)实行院长负责制。突出院长职业化管理能力,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改革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试行院长聘任制,可以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加强院长管理能力培训,探索建立院长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院长绩效考核和问责机制。完善院长激励和约束机制,严禁把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二)强化内部精细化管理。探索建立医疗和行政相互分工协作的高效运行管理机制。建立以安全、质量和效率为中心的管理制度,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成本核算、固定资产管理,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针对患者群体、医疗病种、绩效评价、医疗责任、成本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和考核。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分析和报告制度,加强医院经济运行分析与监测、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医院财务审计和医院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完善公立医院用药管理、处方审核制度,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行重点药品监控,将辅助性、营养性、高回扣药品列入重点跟踪监控品规目录,促进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安全、经济、有效。鼓励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尊重患者用药知情权和选择权,鼓励患者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加强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管理,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加大对异常、高额医疗费用的预警和分析。严格控制医院门诊和出院平均费用、医师处方权限、抗菌药物使用,对连续三个月排名在前三名的抗菌药物给予暂停使用处理,对责任医生进行诫勉谈话。严格控制“大检查”行为。根据不同等级医院设置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普通检查、化验收入占比等控制指标和考核指标。对存在不合理医疗服务行为的责任医生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者停止其处方权。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强化问责制,严肃查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行为。

  八、提升服务能力
  (一)加强适应行业发展需求的人才队伍建设。自治区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广西医药卫生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3-2020年)》,结合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抓紧制订广西青年医学英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依托国家“三支一扶”支医平台,为县级公立医院培养骨干后备人才。建立人才流动激励机制,畅通县级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流动的渠道,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秀人才成长和晋升。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对口支援、技术协作、学科建设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急需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对紧缺专业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岗位人才,放宽年龄、学历、资历限制,简化引进程序和手续。卫生计生部门要健全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逐步实现新进入县级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鼓励重点业务专项培训,实施全科医生培训项目,大力推进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积极培养或引进县域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高级职称和高学历技术人员人才比例。增强护理人员力量,医护比不低于1∶2。完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机制,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提高县级医院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其综合服务能力。统筹安排县级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建立县级医院青年医师到乡镇卫生院服务制度。
  (二)加强县域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县办好一所中医医院,落实有关投入倾斜政策;对不具备条件建立中医民族医医院的县,在县级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同时在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科或壮瑶医科,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县人民医院中医科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的支持和指导,不断完善县、乡、村中医药壮瑶医药三级服务网络建设,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进基层、进农村。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在国家统一规划下,加快自治区卫生信息区域平台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统筹推进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自治区统一设计开发全区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与住院收费报销软件系统,消除医院内同时存在多个收费报销软件系统的现象。加强医院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县级公立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着重规范医院诊疗行为和提高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管理能力,对处方和住院费用清单、核心诊疗信息等实行有效监管,为医院精细化管理提供信息保障。加快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和“一卡通”工程,尽快实现与医保经办机构对接,进一步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加快推进远程诊疗系统建设,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等远程医疗支持政策,逐步实现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和远程教育等。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卫生专用网络平台并实现公立医院全覆盖。强化信息安全,保护群众隐私。
  (四)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编制县级公立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按规划支持县级公立医院专科建设。近期重点加强重症监护、血液透析、新生儿、病理、传染、急救、临床药学、预防保健、职业病防治和精神卫生,继续加强艾滋病和地中海贫血防治工作,优先选择近三年县外转诊率排名前4位的病种所在临床专业科室的建设。率先开展好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重大疾病的救治和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复杂疑难疾病的筛查转诊工作。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适当放宽二、三类相对成熟技术的机构准入条件。各市、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县级公立医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按病种付费的要求,制订实施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县级公立医院实际、采用适宜技术的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
  (五)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实行预约挂号,建立和完善患者自助系统,推行出入院一站式服务、床旁结账等便民措施,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改善服务态度和质量。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实行基本医疗保障费用即时结算。鼓励条件成熟的地方对本行政区域内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住院患者,不收或者只收小部分住院押金,实行先住院后付费。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初下达给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预算或年度总额控制指标,1-11月按平均月度预算或控制指标及时拨付医疗费用,预留12月份的月度预算或控制指标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年终考核清算后予以返还或扣减。
  (六)加快社会办医步伐,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有关政策,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合理空间,规范社会资本办医准入管理,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消除隐性壁垒,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价格收费、医保定点、重点专科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划拨使用政策,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准予享受税收优惠。

  九、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
  (一)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积极探索以多种方式建立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三级医院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
  开展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以建立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目标,建立县、乡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技术设备共建共享、人员流动灵活顺畅、区域发展联动均衡的运行新机制。
  强化对口支援。建立城市三级医院向县级公立医院轮换派驻医师和管理人员制度,每个县不少于1所,每所医院不少于3名人员,派驻人员相关信息要进行公示,加强对三级医院派驻情况的考核。从城市三级医院选聘一批有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到对口支援的县级公立医院担任院长、副院长或科主任。县级公立医院要发挥县域医疗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龙头作用,按照“上下联动”的要求,在接受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的同时,要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切实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帮扶指导,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和定期轮训,通过开展纵向技术合作、培训指导、管理支持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流动的长效机制。
  深化实施城市医师逐级下基层服务制度。城市三级医院医师在晋升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前,分别要到县医院连续服务满半年,县级青年医师在晋升中级职称前,要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满一年。鼓励和引导城市大医院在职骨干医师或退休的医师到县级公立医院执业。通过给予政策支持、授予荣誉等措施,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到县级公立医院长期执业。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向乡镇卫生院轮换派驻骨干医师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尽快制定分级诊疗的标准和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加快推进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使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康复等患者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住院分级诊疗审批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参保患者住院、转院应遵循“首诊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转诊需由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转诊意见,除特殊、急、危、重症患者外,没有转诊意见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或降低报销比例。对转入上一级医疗机构的患者,在病情稳定后,可转入下一级医疗机构治疗康复的,应予以转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管理,简化转诊手续,严格控制转诊率和平均住院日,建立医保资金结算联审制度。建立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便捷的转诊通道,县级医院为基层转诊的危急重症与疑难病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老年护理、康复等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医保的杠杆作用,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报销比例差距。

  十、加强服务监管
  (一)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管理、经济调控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医疗质量安全、费用控制、财务运行等的监管,开展县级公立医院医药费用增长情况监测与管理。要进一步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医疗安全和质量的常规性监管,建立以安全质量为核心的专业化医院评审体系;依托自治区级或市级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中心,建立健全县级公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建立对高额医疗检查费用、抗菌药物及贵重药品使用等的“倒查”机制,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加大对医院的管理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公众的监督作用,构建多元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要强化公立医院信息公开透明,定期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等信息,建立卫生领域经常性监管的网络信息共享平台,扩大公众监督范围。加强医疗行业协会(学会)在县级公立医院自律管理监督中的作用。建立完善医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考核档案,记录医务人员各项基本信息、年度考核结果以及违规情况等,并向社会公布严重违规处罚情况信息。建立社会监督评价制度,强化群众和舆论监督。改革完善医疗质量、技术、安全和服务评估认证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全面、客观的评价医疗质量、服务态度、行风建设等。
  (三)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强化医务人员人文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倡导崇高的职业精神。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营造全社会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完善患者投诉机制,加强医患沟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推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依法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和“医闹”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医疗风险共担机制。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政府要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于2014年9月上旬前完善本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并加快推进实施,要落实责任,确保工作到位。各设区市政府要抓好本行政辖区内试点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帮助试点县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改革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卫生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组织推动实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配套文件:《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县级公立医院聘用人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方案》、《广西青年医学英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等配套政策,《分级诊疗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上述政策措施的制定力争在2014年9月上旬完成。发展改革部门(医改办)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在统筹推进改革、加强医疗服务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社会办医等方面加大推进力度。编制部门要创新编制管理,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供编制保障。财政部门要落实政府投入责任,督促试点县研究制定财政保障的政策措施,监督用好财政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城镇医保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各项工作。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改革新思路,探索改革新路子,形成改革新模式。
  (二)加强监测评估和考核。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要加强对改革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和考核,结合国家要求建立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采用日常监测与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重点从制度建设和改革成效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对改革工作突出的县给予通报表彰,对滞后的县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评估结果与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和卫生项目安排挂钩。
  (三)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县级政府是改革实施主体,要落实责任,落实投入政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将所需政府投入纳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坚持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占用补助资金的行为。
  (四)做好宣传培训。加强对政府分管领导、医改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和医疗机构负责同志及医务人员的医改政策培训力度。深入细致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形成学习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支持改革的良好局面。大力宣传改革的政策措施、进展成效和典型经验,开展舆情监测,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矛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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