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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20

发文字号

琼卫医函[2014]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20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卫医函[2014]20号

2014年1月20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厅直属医疗机构:

  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66号,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卫医疗机构便函[2013]号,附件2)要求,大部分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都已统一购买了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软件,我厅已于2014年1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培训。但部分单位仍未使用或未录入相关信息。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确保数据完整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工作,积极督促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2014年3月1前全部完成注册联网登记及信息录入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由辖区卫生局负责录入(补录),并于4月1日前完成。部分市县卫生局录入(补录)有困难的,可组织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购买软件自行录入。

  二、未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单位,请尽快与北京民科医疗电子技术研究所联系,订购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软件,并将数据信息录入系统,核对数据完整性,及时补充录入新的数据和遗漏数据信息。

  三、请已联网的各市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对已录入的信息数据认真进行核实。

  四、我省将实行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三个信息平台联网管理,今后凡未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注册登记及联网的医疗机构,考生将无法在考试报名系统填报试用单位。

  附件详细内容可从我厅医政处栏下载。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及北京民科公司联系。

  省卫生厅审批办联系人:陈维雄(65203185)
  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廖敬乐(65203185)
  北京民科公司联系人:司旭东(010-6217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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