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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16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9]8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1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9]836号

2009年9月16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召开的“全国防控甲型H1N1流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卫生厅的统一安排,为落实好全区各级各类学校预防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甲型H1N1流感的流行,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各级各类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面临形势十分严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把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当前卫生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制定相应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或计划,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召开的“全国防控甲型H1N1流感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立即组织对辖区内的托幼机构、小学、中学和大中专院校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级各类学校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甲型H1N1流感疫情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要针对当前大中专院校开学之际,外地学生流动增加的情况,做好外地学生入学健康状况排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配合教育、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学校立即整改,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自治区和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自治区卫生厅近期将组织对各地学校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联 系 人:路小春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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