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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成立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8-03-07

发文字号

内卫蒙字[2008]1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3-07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成立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的批复

内卫蒙字[2008]122号

2008年3月7日

呼伦贝尔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成立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的请示》(呼卫字[2007]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蒙医药学是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事业的特色和优势,是祖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和支持包括蒙医药在内的民族医药发展,特别是2007年,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担任组长、11个部委组成的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为协调解决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民委、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11个部委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共同推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也更加重视全区蒙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做出了成立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成立自治区蒙医医院的重大决策,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对全区蒙中医药工作提出了30条扶持政策,特别是蒙医医院人员经费100%全额列入财政预算等,为全面促进我区蒙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呼伦贝尔市是蒙古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蒙医药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各族人民对蒙医药的需求较大,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具有重大意义。经研究,同意成立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请你局做好蒙医医院的规划建设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建设标准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蒙医医院建设标准》,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建设标准不少于100张床位。医院建设应体现民族特色,总体规划符合建筑标准,医院各部门的布局、功能应尽量合理、齐全、适用。平均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70平米。

  二、内涵建设
  要保证蒙医药的主导地位,充分体现蒙医药特色,在专业人员比例和科室设置上要求以蒙医药为主,蒙医、药、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医院业务人员的60%;蒙医一级科室设置不少于5个,特色专科(专病)科室或二级专业分科不少于5个。

  三、执业许可
  医院建成后,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卫生厅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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