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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自治区口腔医学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26

发文字号

新人社发[2009]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26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认定自治区口腔医学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

新人社发[2009]70号

2009年8月26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区属各医疗单位:

  为加强自治区口腔医学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口腔医学专业技术人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卫生部和人事部联合下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共同组织自治区口腔医学领域专家实地评估,认定乌鲁木齐市口腔医院为自治区级口腔医学继续教育基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地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口腔医学继续教育基地。

  二、自治区口腔医学继续教育基地按照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规定和总体规划,发挥口腔医学资源优势,按照卫生行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和学分授予的相关规定面向全区口腔医学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接受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

  三、自治区口腔医学继续教育基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培训收费应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各地人事局、卫生局要相互配合,及时了解本地区口腔医学继续教育的需求情况,并与自治区口腔医学继续教育基地联系,以便统一安排培训口腔医学领域专业技术人员。

  自治区口腔医学继续教育基地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196号,邮编:830002。
  联系人:聂彬,电话:0991-2824929、1357985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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