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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04

发文字号

苏卫社妇[2011]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4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卫社妇[2011]17号

2011年7月4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切实做好全省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10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有关标准的通知》(苏卫综合[2011]4号)的要求,现就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绩效考核工作的认识
  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是科学评价妇幼保健机构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是督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履行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的有效措施,对强化妇幼保健服务的公益性质,促进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的落实,提高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把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作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监管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对具有医疗职能的公共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部署要求,以绩效考核为手段,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重,进一步规范妇幼保健服务,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更好地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绩效考核工作的要求
  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是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的工作制度,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考核原则,对妇幼保健机构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和逐级考核的办法,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对照绩效考核标准,全面开展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同时对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全面复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备案;省对各市按妇幼保健机构总数10-20%的比例进行抽样复核。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实行千分制,850分为合格。考核采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标准》(试行,附后),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内容与要求,并积极探索和创新绩效考核的新机制与新方法,增强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确保考核工作质量。

  三、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
  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职能、完成公益性目标任务、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科研及科技成果应用等方面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财政补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要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岗位性质、工作效率、技术含量、管理效能、服务质量、劳动纪律为主要内容,分别制定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三类岗位及等级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以及晋级、聘用的主要依据之一。要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妇幼保健机构的健康发展,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绩效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精心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考核管理,避免走过场。通过绩效考核,引导妇幼保健机构强化管理、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要以省辖市为单位,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细化考核标准,精心组织实施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要注意将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与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以及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等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以增强绩效考核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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