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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报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3-11

发文字号

渝卫应急[2008]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3-11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报告的通知

渝卫应急[2008]17号

2008年3月11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报告的通知》(卫办应急函[2008]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医疗机构一旦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立即组织本院专家进行会诊,如高度怀疑人禽流感和SARS疑似病例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疾控机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区(县)级专家进行会诊;如仍高度怀疑人禽流感和SARS疑似病例时,要立即书面报告市卫生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卫生局组织市级专家进行会诊;如市级专家仍不能排除人禽流感和SARS诊断时,由市卫生局立即书面上报卫生部。

  二、我市发布人禽流感疫情信息时,由市卫生局按规定将拟发布的信息内容上报卫生部,经卫生部审核授权后由市卫生局发布。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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