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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4-01-26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14]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26

颁发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4]17号

2014年1月26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了不良后果。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规范管理机构、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病有所医”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金设立和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
  省级、各市县分别组织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各市县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各市县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各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省级财政、各市县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
  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由省卫生厅确定,各市县级基金管理部门由各市县卫生局确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基金监管。
  为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安全有效,省、市县两级成立由政府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五、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全省统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民政部门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对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3.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
  4.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
  5.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6.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筹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2.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3.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用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四)建立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机构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做好有关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

  六、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落实。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不断探索,提高水平。
  开展疾病应急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要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机制,进一步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三)积极准备,尽快实施。
  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做好资金筹集工作,并于2014年3月1日前正式启动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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