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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13

发文字号

柳政办[2011]8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柳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13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柳政办[2011]80号

2011年5月1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63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年5月起到年底,在全市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柳州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从5月起至年底在全市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从5月份开始到年底,集中力量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覆盖率、非法添加行为查处率、违法案件的移交率、举报投诉核查率、宣传教育覆盖率、食品生产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均达到100%。建立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严把许可准入关,查处违法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查处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三)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经营和使用,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整治的重点是乳及乳制品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行为;腐竹、米面制品中添加吊白块行为;鲜肉及肉制品、米面制品中添加硼砂行为;使用甲醛、过氧化氢、火碱处理水产品行为;在水产品运输和贮藏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抗生素、“鱼浮灵”行为;火锅中使用罂粟壳及用甲醛处理黄喉、血豆腐和鸭肠等火锅原料的行为;在鲜榨果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以及在食品中滥用色素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 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 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增加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范围,提高监督检查频次,质监部门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工商部门加强对小摊贩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小餐饮的监管。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3. 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非法添加行为查处率要求达到100%。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4. 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对非法添加行为案件移送率要达到100%,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及时上报,由公安部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5. 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原料的检查,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1. 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的监管,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年内要对所有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准入要求的,注销其生产许可证,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对所有生产、销售、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进行全面核查,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 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部门应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大采样检测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1. 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2. 强化协调联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3. 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要求食品、农牧水产品、饲料等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办理食品添加剂或饲料添加剂申报备案和承诺手续,实现企业食品添加剂或饲料添加剂备案率和承诺率均达100%的工作目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4. 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对于群众投诉、举报及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问题,各负有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要100%地进行核查,属于违法的要100%的进行查处。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5. 强化科普宣教。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要求宣传覆盖率达100%,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1. 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责任书签订率必须100%;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2. 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市、县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县、区政府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和评估。
  3. 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段监管、联合打击、从严处置”的监管体系,层层分解任务,坚决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农业、水产畜牧部门要加大打击农产品、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分别加大生产、流通、使用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打击进出口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4. 完善督查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县、区政府要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考评目标并加强督查,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监管辖区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辖区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工作
  1.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报送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2.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向市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在2011年6月25日之前和2011年12月25日之前分别报送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和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和电子版)。
  3.市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电话:2871476,2809001(传真)
  邮箱:lzssa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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