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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31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9]2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9-12-31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桂政发[2017]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220号

2009年12月3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医改办[2009]4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要求,立足区情,初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结合开展自治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减轻患者基本用药负担,并促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资源进一步优化和整合,保障基本药物生产、配送的质量安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政府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二、工作任务
  2009年12月底前,在全区30%的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2010年2月中旬全部到位。包括实行自治区级药品网上集中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工作措施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针对基本药物招标、生产、配送、定价、配备使用、医保报销以及零差率销售政策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衔接和落实,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制定应对预案,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招标采购。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国家基本药物包括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全部纳入自治区统一集中招标采购范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招标。
  --健全和完善政府主导、非营利的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平台,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集中网上公开招投标采购。(自治区编办、卫生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自治区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管理制度,组织国家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等遴选工作。(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委)
  --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不同所有制、不同生产规模的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建议和措施。(自治区工信委、卫生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结合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和保障能力,制定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资格条件和相应管理办法。(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
  --制定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实施细则。(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制定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
  --制定自治区中药饮片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避免企业恶性竞争。(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加强对招标采购各环节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工商局、监察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定价。按照国家规定,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自治区将在国家核定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结合招标情况,根据招标形成的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自治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同生产企业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即采购零售价),让广大群众得到实惠。(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
  (三)生产。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可能会对自治区药品企业生产能力和药品生产质量产生较大影响,必须做好相应预案和监管保障措施。
  --开展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生产能力调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自治区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可能对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和药品生产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预判,研究相应的质量保障措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委)
  (四)流通。实行统一配送和允许有资质的其他流通企业参与配送将对药品流通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优胜劣汰有可能使得一些缺乏竞争力的企业被淘汰出市场,对此要做好研判。
  --对药品流通企业经营影响程度进行分析,包括可能出现的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情况,以及由此对就业、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等,制定应对工作措施。(自治区商务厅、工信委、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配备使用。按照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有关规定,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和药房规范化管理,保证基本药物在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配备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培训。(自治区卫生厅)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后,对群众用药习惯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制定应对方案,引导群众和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自治区卫生厅)
  --研究完善自治区药品储备制度。(自治区工信委、卫生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调整制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做好相关政策和实施进度的有效衔接。
  --按照国家规定把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报销比例明显高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报销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收支平衡确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应从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的调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根据国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各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处方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等或标准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与费用结算相挂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服务评议活动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信息公布、违规行为举报和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等制度,切实从制度上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诊疗服务需求。各统筹地区具体执行时间,由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服务网络衔接情况确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七)零差率销售及补偿。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地区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入价格(采购价格)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同时,推进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完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政府投入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实施绩效工资有效衔接。
  --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补偿办法,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加快实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调研分析。(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八)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及效果评价。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并分析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
  --制定《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并建立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
  --按照国家的评价制度,制定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办法,并进行分析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药物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实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医生行为的影响以及成本效益分析。(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

  四、近期工作安排
  (一)研究制定自治区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二)制定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自治区卫生厅)
  (三)制定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准入条件和相应管理制度(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修订新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五)制定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实施细则和中药饮片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制定自治区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方案。(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研究制定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相关的管理和专家机构,开展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等遴选工作。(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研究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配送、配备使用等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预案。(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
  (九)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机构收支补偿制度,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自治区财政厅)
  (十)制定基本药物生产、经营监管办法和指导工作预案,并发布《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一)确定自治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具体零销价格(即采购零售价)。(自治区物价局在自治区基本药物招标工作结束并提交招标结果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信委、商务厅、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在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强化责任,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监督和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开展工作,保障工作的统一实施。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利益的再调整,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通力配合,形成合力,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工作方案,抓好各环节的工作落实和政策衔接,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实施的健康发展。
  (三)调整财力,确保实施。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地区的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补助政策的规定,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将所需的资金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
  (四)加强宣传,科学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强宣传教育,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重点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相关政策,争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

  附件:全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一批试点县和城区名单

  一、试点县(33个)
  南宁市:隆安县、上林县、青秀区
  崇左市:大新县、凭祥市
  柳州市:融水县、融安县、三江县
  来宾市:象州县、金秀县
  桂林市:兴安县、临桂县、永福县、恭城县
  北海市:海城区
  钦州市:钦北区
  防城港市:东兴市
  梧州市:岑溪市
  玉林市:北流市、玉州区
  贵港市:平南县
  贺州市:富川县、昭平县
  河池市:大化县、凤山县、南丹县、都安县
  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县

  二、试点城区(10个)
  南宁市: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青秀区
  柳州市:城中区、柳南区、柳北区、鱼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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