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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分包装中药饮片标签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1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分包装中药饮片标签内容的通知
2005年3月18日
各区县分局:
  针对上海虹桥药业有限公司《关于中药饮片分装包装情况的请示》,经研究,现将药品经营企业分包装的中药饮片的标签内容规定如下:
  一、内包装标签内容包括: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分包装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分包装日期。因包装尺寸的原因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可适当减少,但至少标注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分包装企业、产品批号、分包装日期。
  二、中包装及大包装的包装标签内容包括: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分包装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分包装日期、执行标准。
  有关药品经营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的更换工作,3个月后不得使用原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标签,此前已进入中药饮片使用单位的,可在效期内继续使用。请各单位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经营企业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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