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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03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07]4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03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7]411号

2007年9月3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GSP认证工作"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经研究决定,我省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程序作如下调整:

  一、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的GSP认证工作全部在市级局完成,在检查、审查、公示、公告完成后,不再上报省局,由市级局审批发证。

  二、根据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现状,GSP认证对直营店仍执行按比例抽查的相关规定,对加盟店实行逐店认证,执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其他市设的连锁门店(含分公司),由所在地市级局检查发证,并将认证情况抄送该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市级局。

  四、为方便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认证证书上企业名称的变更,省局委托市级局办理,各市级局每月将变更情况汇总随月报表同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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