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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04

发文字号

粤卫[2007]1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04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

粤卫[2007]183号

2007年11月4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委)、经贸委(局)、外经贸局、建设局(建委)、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深圳市贸工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审查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对全省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石油、化工、火电、核电、汽车制造、宝石加工、玩具、电镀、五金、蓄电池、纺织、建材、电子、制鞋、家具、皮革、冶金、有色行业、核设施、工业辐照、放射诊疗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放射性物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且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充分考虑相关的风险因素,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授信活动。

  二、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手续。

  三、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还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不准施工。

  四、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须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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