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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赤峰现代妇产医院执业登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11-17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10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7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赤峰现代妇产医院执业登记的批复

内卫医字[2009]1033号

2009年11月17日

赤峰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你局《关于对赤峰现代妇产医院进行验收的申请》(赤卫字[2009]149号)收悉。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的要求和规定,我厅组织人员对你局上报的赤峰现代妇产医院执业登记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按照卫生部妇产医院基本标准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验收结果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赤峰现代妇产医院进行执业登记,并按照以下事项进行执业许可:

  1.机构性质: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

  2.机构名称:赤峰现代妇产医院

  3.法定代表人:林永山

  4.主要负责人:丁素凤

  5.机构地址: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西段

  6.床位编制: 50张

  7.诊疗科目:妇科、产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围产监护室、新生儿科、麻醉科、计划生育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产内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的实际,你单位要按照属地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接受赤峰市卫生局的管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校验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鉴于医院为初期开诊,同意试运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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