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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30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07]2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30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7]214号

2007年4月30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局决定对GSP认证期满两年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跟踪检查,要求如下:

  一、各市级局应及时制订辖区内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的跟踪检查计划并抄报省局,精心组织好跟踪检查工作。

  二、各市级局应于2007年7月5日前、2008年1月5日前,分别上报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跟踪检查情况,省局将综合通报。

  三、有关市州局对去年省局跟踪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名单附后),在6月15日前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于20日前上报检查情况。  

  附件1:湖北省药品经营企业(批发和零售连锁)2005~2006年度GSP认证跟踪检查不合格名单

  1、湖北七福药业有限公司
  2、天门市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3、英山县大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4、黄梅县汇康国药有限公司小池批发部
  5、湖北红安县中药材公司
  6、英山县德信医药有限公司
  7、湖北康龙药业有限公司
  8、湖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
  9、蕲春县中药材公司
  10、蕲春县千年健康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11、黄冈市远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12、湖北亚雄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收回证书)

  附件2:截止2007年6月认证满两年应跟踪检查企业名单

  武汉市:
  1、武汉巨能亚太药业有限公司
  2、武汉市红十字药业公司
  3、武汉华科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药品销售公司
  4、武汉市江岸药材有限公司
  5、武汉明辉医药发展有限公司
  6、武汉绿雪医药发展有限公司
  7、武汉哈瑞医药有限公司
  8、湖北同成医药有限公司
  9、武汉鄂康医药有限公司
  10、湖北宝芝灵药业有限公司
  11、湖北三强医药有限公司
  12、湖北昊盛医药有限公司
  13、湖北众鑫药业有限公司
  14、湖北金太阳药业有限公司
  15、湖北泽冠药业有限公司
  16、武汉柏霖药业有限公司
  17、武汉新视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8、武汉朗济药业有限公司
  19、湖北易达医药有限公司
  20、湖北根生医药有限公司
  21、武汉欣瑞大药房有限公司

  黄石市:
  1、黄石市国药有限公司
  2、大冶市国药有限公司
  3、黄石市圣光医药有限公司
  4、黄石是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5、黄石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鄂州市:
  鄂州市吴都医药有限公司

  荆州市:
  1、湖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
  2、荆州市中杰药业有限公司
  3、公安县国药堂医药有限公司

  十堰市:
  1、湖北济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县药品配送中心
  2、湖北济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宝丰配送中心

  天门市:
  天门市丰溢药业有限公司

  仙桃市:
  湖北天和堂医药有限公司

  咸宁市:
  1、湖北咸宁中药材有限公司
  2、湖北康莱医药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
  3、崇阳县康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市:
  宜昌大华药业有限公司
  恩施州:
  1、湖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
  2、武汉新琪安药业利川分公司
  3、宣恩县盛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4、咸丰县家家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5、恩施自治州恒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襄樊市:
  襄樊同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附件3:国家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食药监办[2007]82号

  关于GSP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局自2001年起组织开展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经过几年努力,GSP认证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推进了药品经营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2007年将有部分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证书陆续到期,需要重新认证。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GSP认证证书到期的企业,各地要继续开展认证工作。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应按期提出认证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GSP及有关认证管理规定进行认证。对逾期未提出认证申请或未通过认证的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各地在展开GSP认证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可以提高监管效能、适应药品流通发展的GSP认证新方法或新模式。国家局将在总结各地工作基础上,制定认证管理模式改革创新的方案,并适时开展试点工作。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结合2007年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积极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企业违反GSP规定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应依法查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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