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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公布本市部分基本药物补充采购中标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09

发文字号

浦卫计财[2013]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0-09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公布本市部分基本药物补充采购中标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浦卫计财[2013]62号

2013年10月9日

局属各医疗单位,浦东新区卫生资源管理中心:

  现将市物价局、市医保办、市卫计委等三部门《关于公布本市部分基本药物补充采购中标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3]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应在不超过附表中医院供应价格的前提下,实施零差率销售。

  二、 二三级医疗机构销售的基本药物,应在不超过附表中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按实际采购价格顺价不超过15%的加价率销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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