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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4年第三季度市级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抽样检验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04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2014]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韶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04

颁发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第三季度市级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抽样检验计划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4]78号

2014年7月4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计所:

  我局制定了《2014年第三季度生产加工环节市级食品抽样检验计划》(见附件),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抽检工作总体要求
  抽检所需经费:统一由市财政列支。抽样地点:可以在企业的成品仓库,也可在流通市场抽取(在流通市场抽取的样品其检验结果不得作为对生产企业的执法依据,监管部门应对抽检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风险分析和处置);抽检对象:优先抽检获证企业的产品,适当抽检食品小作坊的产品(县级除专项以外不对小作坊抽检,其小作坊的抽检由当地财政负担费用)。检验项目:对应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的监督检验项目。检验工作统一委托市质计所完成,食品抽样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浈江区局和武江区局可与市质计所协商共同完成抽样)。

  二、抽检工作实施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检的样品,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购样费用应开具发票,由市质计所先行垫付,汇总后与检验费用一并报市财政列支。
  (二)在抽取样品时,优先抽取风险较大、产量较大或怀疑质量有问题的产品,同一家企业的同一类产品原则上只抽取一个样品。抽取的样品必须标注有完整的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同时应在保质期内,并考虑检验时样品在保质期内,抽检样品(包括复检所需的留样)由抽样人员负责送检验机构,不得由企业送样。
  (三)市质计所应在本季度完结后5日内前将上一季度抽检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报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各单位在抽样前和检验过程中,不得将抽样和检验信息预先通知给有关企业,保证抽样检验的代表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泄露抽检信息。对于违反上述工作纪律的有关人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另外,对检验中发现非法添加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许志伟 电话:8488085 邮箱:sgqt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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