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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10

发文字号

眉人社办发[2017]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眉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01

颁发部门

四川省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的通知

眉人社办发[2017]94号

2017年10月10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75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74号)文件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了《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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