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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修改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05

发文字号

贵价费[2009]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港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1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贵港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修改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贵价费[2009]29号

2009年11月5日

市、区等各有关医疗机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攻关服务价格行为,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修改完善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9]3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核定了我市的有关价格。现将修订后的有关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贵港市医疗服务修订项目及价格见附件。

  二、说明栏中列入的价格为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我市三级医疗机构的价格按表列中的价格下浮5%,二级、一级、一级以下的医疗机构的价格分别按三级医疗机构的90%、80%、70%执行。

  三、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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