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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14

发文字号

榆政办发[2017]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榆林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14

颁发部门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7]40号

2017年4月1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包括省直管县)及市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主要围绕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并发布本年度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具体考核指标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领导(20分)
  1.食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
  2.落实“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
  (二)监督管理(30分)
  1.食用农、畜产品源头治理;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3.加强协作联动;
  4.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三)能力建设(10分)
  1.健全工作机制;
  2.队伍建设;
  3.加强追溯体系建设。
  (四)宣传教育(10分)
  1.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活动;
  3.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
  (五)安全保障责任(10分)
  1.有无发生考核等级为C级的情形;(否决项)
  2.应急预案制修订及培训、演练和评估等工作。
  (六)结合市委、市政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以及食品安全实际工作需要,安排部署的本年度重要工作和举措。(20分)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实地检查。每年12月20日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二)自查评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12月30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5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考核主要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县区得分排在前4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5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县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区人民政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对县区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该县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食品安全工作成绩显著、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直部门及个人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及不称职的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日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县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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