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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居家上门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05

发文字号

京卫医字[2016]1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05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居家上门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6]126号

2016年8月5日

市中医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居家上门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医函[2016]1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服务方式包括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等。医疗机构如改变登记的服务方式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服务方式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变更服务方式的原因和理由说明(含服务现状、变更原因、可行性分析、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
  (三)有关规章制度。

  三、医疗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机构的服务定位、服务方式需求等进行自查和评估,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按照登记的服务方式和诊疗科目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我市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分级诊疗和医养结合工作要求,以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为慢性病、老年病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的服务定位和患者需求,以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开展医疗服务。

  五、市中医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应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指导所登记的医疗机构做好有关服务方式的登记和变更工作,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我委将于2016年9月30日起,在市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我要找医院”栏目公示的全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信息中,增加医疗机构“服务方式”项目的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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