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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6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11]5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11]593号

2011年6月16日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436号)转发给你们。2011年,自治区卫生厅将同步启动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推进自治区试点工作做出以下安排,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试点主要内容
  遵循卫生部发布的电子病历数据标准、功能规范和医院信息平台技术解决方案等规范、标准要求,在总结既往工作、借鉴区内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推进试点工作。
  (一)把握“纵向”主线
  1.探索开展医院电子病历与社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相衔接;
  2.促进大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信息系统安全共享,稳步推进双向转诊、预约挂号等工作。
  (二)把握“横向”主线
  1.逐步实现区域内医院之间医疗信息安全共享,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2.积极探索建立跨区域的医疗机构间医疗信息安全共享机制;
  3.积极参与东部大型医院之间的远程医疗服务。

  二、试点任务
  (一)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
  1.医院内部原有信息系统的整合与集成(试点任务①);
  2.医院之间的医疗信息安全共享(试点任务②)。
  (二)区域医疗协作与远程医疗系统建设
  1.大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信息系统衔接,促进双向转诊等工作(试点任务③);
  2.医院电子病历与居民健康档案之间的有效衔接(试点任务④);
  3.远程医疗等跨区域医疗信息共享(试点任务⑤)。
  (三)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临床信息系统功能开发与应用
  1.临床路径、临床知识库、合理用药等新模块的开发与整合(试点任务⑥);
  2.移动查房、移动护理等电子病历系统扩展功能开发(试点任务⑦)。

  三、试点地区和医院的选择
  根据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按照医院申报、盟市卫生局推荐、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统筹兼顾东、中、西部地区分布的原则,结合试点医院所在地区对试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积极性,以及医院前期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选取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4个盟市作为自治区卫生厅指定试点地区。由各盟市卫生局推荐辖区内部分医院作为自治区卫生厅试点医院,原则上全区所有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均列入试点范围。各盟市卫生局可结合医院主动申报的情况,遴选本辖区其他医疗机构(包括二级综合医院)作为自治区卫生厅电子病历试点医院。

  请各盟市卫生局按照试点任务分配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试点申报,并于2011年6月21日前将试点医院推荐表(附件)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联 系 人:吴进龙
  联系电话:0471-695781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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