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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04:H4感染诊疗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2

发文字号

内卫办发[2011]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04:H4感染诊疗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内卫办发[2011]43号

2011年8月12日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04:H4感染诊疗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8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临床诊疗工作实际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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