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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推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19

发文字号

眉食药监发[2016]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眉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19

颁发部门

四川省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推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眉食药监发[2016]63号

2016年4月19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推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6]85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项目推荐和申报工作。对拟推荐和申报的项目,要根据申报指南,准备申报材料,同时做好向当地政府的汇报工作,决定后报市局科技与宣传科汇总。

  附件: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推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食药监办[2016]85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推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6]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项目推荐和申报工作。

  一、各市(州)局组织本地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项目推荐工作,根据申报指南(可从科技站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5YPLUNN73YILUHN75C6Z5P/下载)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各级技术机构可登录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NTYE7UJMNTT65LQPN4C635QPZYGG5C/)进行网上申报,通过系统生成预申报书,由各市(州)局初审后于申报时限前20个工作日汇总报送省局科技-2-与宣传处(省局有关直属单位直接报送)。省局汇总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函报送总局科技标准司。

  三、各级技术机构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负责,省、市(州)局对所属直属单位及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审核把关,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联系人:冯凯郑希联系电话:028-86782865邮箱:181762258@qq.com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8号A区410收件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与宣传处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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