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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9年度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业务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22

发文字号

新人社发[2009]1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22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2009年度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业务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发[2009]101号

2009年10月2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2009年度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业务考试情况,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自治区级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中医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计划生育、食品药品检验等单位和乌鲁木齐铁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双科成绩总分122分;

  二、自治区级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自治区级各级各类企事业下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双科成绩总分115分;

  三、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双科成绩总分110分;

  四、县级(不含地、州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双科成绩总分100分;

  五、农牧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双科成绩总分90分。

  六、达到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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