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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轮内蒙古自治区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三期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26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09]4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2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第一轮内蒙古自治区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三期工作计划的通知

内卫疾字[2009]467号

2009年5月26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结核病防治研究所:

  现将第一轮内蒙古自治区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三期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项目执行和管理工作,一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项目盟市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第一轮全球基金结核病三期项目的领导和组织管理,将项目纳入本地结核病防治规划,统筹安排各项资源,分别管理使用,避免资金分配上的交叉重复,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根据项目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项目执行地区要根据项目实施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项目资金要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全球基金有关要求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执行,切实加强支出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合理使用。要建立健全全球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项目计划审核、财务管理和执行进度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盟市卫生局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项目执行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监督指导与评估,及时掌握和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自治区卫生厅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

  四、自治区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作为自治区项目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指导,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定期考核项目实施情况,实现绩效拨款机制,并定期向我厅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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