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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15

发文字号

常卫发[2017]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常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15

颁发部门

湖南省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正文内容

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卫发[2017]40号

2017年8月15日

各区县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贺家山原种场卫生计生局(社会事务管理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与健康扶贫系列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86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扶贫办联合印发的《湖南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湘卫医发[2017]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德市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德市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

  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是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合力,确保贫困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的有效方式。按照《湖南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湘卫医发[2017]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综合信息化等手段,实现农村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出院时只需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经费保障渠道结算后的个人承担部分,切实减轻患者垫资压力和经济负担。

  二、实施对象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

  三、实施范围
  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社会办医疗机构)。

  四、工作流程
  (一)提交证明材料。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证)或社会保障卡;
  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农村贫困人口健康卡(尚未开通启用农村贫困人口健康卡的,可提供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证件〉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证明〈证件〉,以下统称贫困证明〈证件〉)。
  (二)核对证件。医疗机构设贫困住院患者“先诊疗后付费”窗口,由专人核对贫困住院患者身份与证件,并设专柜妥善收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证)或社会保障卡、农村贫困人口健康卡或贫困证明(证件)和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签订协议。由患者及家属或符合民事法律责任主体条件监护人(以下统称“签订协议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常德市贫困人员先诊疗后付费协议书”(样本见附件),一式两份,医患双方各持一份。
  (四)办理手续。患者及家属或签订协议人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办理手续住院治疗。
  (五)费用告知。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前两日内将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清单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自付费用金额书面通知患者及家属或签订协议人。
  (六)出院结算。由患者及家属或签订协议人按出院通知单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医疗机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偿标准,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金额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患者及家属或签订协议人现场结清。患者及家属或签订协议人结清个人应承担费用后,医疗机构即时归还收存的患者相关证件资料,予以办理出院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启动。全市自发文之日起,全面启动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各区县市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督促辖区医疗机构认真实施。
  (二)落实保障。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贫困患者信息共享机制。区县市政府要严格落实健康扶贫救治救助主体责任,加强兜底保障,确保相关资金落实到位。
  (三)实行“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等经办机构对接,提升信息化水平,构建“一站式”结算平台,为贫困患者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定期将实际发生的报销补偿与救助资金分别向县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和县民政局申报(含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月、民政医疗救助按季结清政策应付款。鼓励县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实行预拨付制度,减轻医疗机构垫资压力。对确因家境贫困,个人自付部分无法一次性结清患者,如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由患者及家属或签订协议人按相关程序申请救助。对不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由患者及家属或签订协议人向慈善机构等申请救助。
  (四)规范诊疗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要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患者(或家属)签字制度。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日向患者提供治疗措施、治疗费用等清单。区县市卫生计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监管和质量控制。
  (五)完善运行机制。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和恶意逃费患者预警机制,实行科室负责制,责任到科室、到人员,防范恶意逃费、赖账、欠账等现象发生。要严把住院关口,建立医院信息系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对接机制,严格审查建档立卡患者有关证件与资料,确保信息准确详实。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等诚信、约束机制,对未按协议还款或恶意拖欠医疗费用的人员,取消患者本人及家属或签订协议人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资格,同时,对于把关不严,未严格审核患者身份、证件资料,造成不应享受优惠政策,甚至与病人串通恶意逃费等行为的,应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六)强化宣传报道。各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形式,大力宣传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群众基础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七)落实督导考核。9月份,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等部门对各区县市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其纳入对区县市的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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