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4-2018年)》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4]38号
2014年7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4-2018年)》已经2014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湘潭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4-2018年)
为合理利用、科学调整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健全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满足城乡居民健康需求,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市民主要健康指标状况
2013年,全市总人口293.1万人,人均期望寿命78.61岁;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6.40‰;孕产妇死亡率为15.93/10万;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超过90%。居民死因谱:导致我市居民死亡的前四位疾病是心脏病、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等。
(二)卫生资源现状
1.医疗机构。2013年,全市共有医疗机构2493个。其中:医院54个(综合医院38个,中医医院5个,中西医结合医院1个,专科医院1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37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5个,卫生院55个,村卫生室1475个,门诊部4个,诊所、卫生所和医务室814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66个(妇幼保健机构6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个,采供血机构1个,卫生监督所6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47个)。
2.卫生人力资源。到2013年底,全市共有卫生技术人员15708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6508人,执业护士6255人。每千人有卫生技术人员5.36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2.22人、执业护士2.13人。
3.医院床位。2013年,全市医疗机构开放床位13741张,平均每千人拥有医院床位4.69张。
4.固定资产。2013年,全市医疗机构固定资产价值为23.28亿元。
5.医疗服务。2013年,全市总诊疗人次为1030.6万,其中门诊人次898.0万,急诊人次48.5万,家庭医疗服务人次5.3万,出院人次为50.3万。病床使用率96.29%,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时间为9天。
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一)基本原则
1.依法设置原则。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得擅自设立未经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标准的医疗机构,不得越权设置医疗机构。
2.科学发展原则。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与安全为前提,稳妥发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配置数量,合理调整城市农村之间、不同人群之间、不同等级医院之间的医疗资源配置与分布,积极探索建立充分而有序的医疗服务市场竞争秩序。
3.公平和可及性原则。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以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主要功能,体现公平性;以满足区域内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为主要目标,增强可及性。新设基层医疗机构除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与功能定位外,在一定的服务半径内,原则上不重复设置相同类别的医疗机构。
4.公有制主导、多元化办医原则。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号)精神,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建立良性的医疗市场竞争机制。
5.分级医疗原则。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促使常见病、多发病能在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得到合理、有效、安全的诊治,进一步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作用,使三级医院更多地承担疑难危重病症的诊治。
6.中西医并重原则。充分发挥中医药的医疗保健作用,合理布局、优化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资源配置,形成分工合理、功能明确、层次清晰的城乡中医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
本规划起止时间为2014-2018年。规划期内,在现有医疗资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人群发病率、医疗资源利用率等因素,力争居民健康指标和医疗资源实现以下目标:
1.主要健康指标。人均期望寿命高于全省人均期望寿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低于7.0‰,孕产妇死亡率低于20/10万。
2.增强医疗服务能力。到2018年,我市每千人床位数达4.91。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30人,每千人注册护士数达到2.25人。
3.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城市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网络。农村构建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4.扩大医疗服务供给。严格控制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效率,在积极控制平均住院日和分级医疗(三级医院收治疑难危重症病患者的比例大于70%)基础上,凡连续3年实际开放床位病床使用率达到93%以上的三级医院,可申请扩大床位规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其床位规模。
5.提高床位使用效率。除特殊人群医疗外,原则上三级医院病床使用率应高于90%,平均住院日应低于11天;二级医院病床使用率应高于85%,平均住院日应低于8天。
6.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引进高学历、高技术、高职称人才,提高卫生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医疗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和日常医疗急救的能力。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建成市级临床重点专科25-40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4-6个,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1-2个。
(三)医疗机构设置
区域医疗机构设置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规范医疗机构设置。
1.医院设置
A.综合医院
(1)三级综合医院。规划期内,全市规划设立三级综合医院3个(不包括未设置三级医院的80万以上人口大县,其三级医院的设置根据具体情况由省卫生厅决定),在现有的市中心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基础上,新增设1个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为非政府举办机构)。对社会力量办三级综合医院,如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或根据发展需要对规划数量予以调整的,经报省卫生厅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2)二级综合医院。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要求,加大对县级医院的投入和建设。二级医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不再保留原有医院等级;对服务能力已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综合医院。规划期内,全市在现有14个二级综合医院基础上,新增数量控制在2个,其中至少1个为非政府举办。
(3)一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再新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一级综合医院,鼓励现有非营利性一级综合医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雨湖区、岳塘区的一级综合医院规划由市本级确定,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的一级综合医院规划由当地政府确定。
B.中医医院
(1)三级中医医院。在市中医医院的基础上,原则上不再新增三级中医医院。
(2)二级中医医院。规划期内,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全市在现有3个二级中医医院基础上,新增数量控制在2个,其中至少1个为非政府举办。
(3)一级中医医院。原则上不新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一级中医医院。雨湖区、岳塘区的一级中医医院规划由市本级确定。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的一级中医医院规划由当地政府确定。
C.专科医院
(1)传染病医院。健全传染病医疗救治网络,规划期间,市级设置独立传染病医院1个,各县市区人民医院设立传染病区(科)。
(2)精神病医院。市级设置二级精神病医院1个,未设置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县市区,可设置1个精神卫生服务机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可设置精神病科。
(3)口腔医院。在现有2个口腔医院的基础上,原则上不新设置口腔医院。
(4)肿瘤医院。根据需要可新设置二级肿瘤医院1个(原则上为非政府举办)。
(5)康复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疗机构,全市新设置二级康复医院2个(原则上1个为非政府举办)。
(6)其他医院。老年病医院(托老医院)、耳鼻咽喉医院、眼科医院、骨科医院、皮肤病医院、疗养院、护理院、美容医院等,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设置(原则上为非政府举办)。
D.妇幼保健机构
全市现有妇幼保健院(站、所)6个,其中三级妇幼保健院1个(市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2个(湘潭县妇幼保健院和湘乡市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所3个,原则上不再新增妇幼保健机构。规划期间,优先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妇幼保健为主、承担相应医疗服务的独立的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形成覆盖城乡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
2.基层医疗机构设置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每3-10万居民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距离较远,服务覆盖不到的地方,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
(2)农村卫生机构。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个乡镇卫生院,承担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特别是常见的慢性病诊治与管理。中心卫生院的设置主要根据服务人口数、服务半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确定,中心卫生院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卫生院数量的30%。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
3.其他相关医疗机构设置
(1)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医疗救治的需要,建好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和120网点医院。县市级医疗救援指挥中心挂靠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市级医疗急救中心的挂靠由当地政府确定。
(2)戒毒医疗机构设置。根据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予以设置。
(3)采供血机构。设市级中心血站1个,建好湘潭县、湘乡市中心储血点。
(4)其他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临床检验机构、护理院、体检机构等其他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设置。
4.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根据省卫生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卫规财发[20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进行控制,严禁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四)保障措施
1.加强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和管理。卫生事业是关系国民健康和生命的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增长的医疗卫生事业筹资和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并加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合理配置和调整医疗资源。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实施本规划,合理配置和调整医疗资源,引导医疗机构以公众健康需求为导向,强化公益性,走“强基固本、内涵发展”之路,促进医疗服务供需平衡,实现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本规划为指导,以医疗机构和人员准入管理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市城区范围内的医院设置,统一由市卫生局审批和登记注册,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医院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城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各县市范围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权限进行审批和登记注册,报市卫生局备案。二是加强医疗从业人员的准入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护士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生、护士和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严禁非卫生专业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三是加强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所辖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处理违规执业的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加大医疗市场整顿力度,健全医疗监督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坚决打击无证行医行为,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4.推行医疗机构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分行政隶属关系,不分所有制形式,对所有医疗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审批、调整、监督和评价,依法加强全行业管理。
5.强化人才培养。加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调整人才结构,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重点培养和引进学科带头人,以及职业化的卫生管理人才。建立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乡村医生的分类管理、考核和评价制度。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诊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监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6.促进多元化办医。设置医疗机构要遵循市场调节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依法创办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医疗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发展医疗服务事业,逐渐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三、规划评价和修订
本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如国家、省有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新的规划实施并调整本规划。规划的实施可根据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等宏观政策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和疾病谱变化、城镇化建设等情况予以适当调整。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召开规划评价会议,研究和解决规划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每5年对全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各县市区根据本规划,制定各自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