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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完成卫生部第四次9市儿童体格发育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3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完成卫生部
  第四次9市儿童体格发育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卫生处:
  为了解我国儿童体格发育、营养和健康状况及变化趋势,完善我国儿童体格发育评价指标体系,卫生部近日下发通知,继1975年、1985年和1995年之后,在北京、哈尔滨、上海、南京、福州、武汉、广州、昆明和西安九市开展第四次儿童体格发育调查工作。现将卫生部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4次9市儿童体格发育调查的通知》(卫办妇社函〔2005〕161号)(附件1)和《上海市2005年7岁以下儿童体格发育调查工作方案》(附件2)下发给你们。请按照卫生部文件和本市工作方案要求,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落实好各项工作,保证本市儿童体格发育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4次9市儿童体格发育调查的通知
  2.上海市2005年7岁以下儿童体格发育调查工作方案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北京、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云南、陕西省、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了解我国儿童体格发育状况,我部从1975年开始,选择北京、哈尔滨、上海、南京、福州、武汉、广州、昆明、西安9市进行儿童体格发育调查,每十年在同一地区采用同样方法进行。先后于1975年、1985年、1995年连续进行了3次调查。上述调查掌握了我国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和健康状况的发展趋势,不仅为儿童保健、医疗、教学、科研等提供了科学的参考数据和评价标准,而且为政府加强儿童医疗保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
  2005年我部将组织进行第4次9市儿童体格发育调查,这是21世纪首次开展的9市儿童体格发育调查。调查的目的是了解不同地区、城乡之间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和健康状况及变化趋势;掌握城市和农村儿童体格发育存在的差异及影响因素;完善我国儿童体格发育评价指标体系,制定中国儿童体格发育和营养评价参照标准。本次调查范围为0-7岁儿童,共22个年龄组,调查人数约为12万。请各地认真组织调查队伍,按照调查实施方案要求按时完成调查任务,确保调查质量。
  9市儿童体格发育调查将于2005年6-10月进行。为使各地按要求开展调查工作,现定于5月中旬在北京举办调查人员培训班,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主管领导、业务技术骨干参加,并请各市选派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业务熟悉、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参加培训,培训班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上海市2005年7岁以下儿童体格发育调查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2005年九市7岁以下儿童体格发育调查研究实施方案》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1、市卫生局成立“上海市儿童体格发育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区县卫生局成立区县的“儿童体格发育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内调查工作的开展。
  2、市卫生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上海市儿童体格发育调查专家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各项业务指导。
  3、市儿童保健所成立“上海市儿童体格发育调查工作组”,负责起草具体工作方案、组建调查队伍、培训人员、进行监督指导、质量控制等各项业务工作。各区县妇幼保健所组织辖区内相关机构,成立调查队伍,按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调查工作。
  (二)调查队伍组成
  每个区县均应组建一个调查组,每个调查组应配备10-13人。调查人员应由卫生专业人员担任,其中应有2名以上(含2名)具有一定临床经验、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儿保医生(1名负责测量数据的审核,1-2名负责体检和疾病的诊断)。其它调查及测量人员可由医(护)师及测量技术熟练的基层卫生人员担任(体重测量2人、身高测量2人、头、胸围2人)。此外,还应配备1-2名问询人员和1名组织巡视人员。


 


  二、调查实施
  (一)调查范围
  本次儿童体格发育调查的范围为上海市19个区县的所属街道和乡镇。根据卫生部第四次9市儿童体格发育调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本市2005年的调查点以1995年为基础,同时考虑地域变化和前瞻性调查的总体设计和需要,由市调查工作组确定调查点(具体名单见附表)。如样本量不够需要扩充的,应向市工作组报告,由市工作组确定。
  (二)调查对象
  1、0~7岁的汉族儿童;
  2、以本市户口儿童为主。外地城市户口儿童、迁入本市或临时来本市居住者,其居住时间大于年龄2/3者,也可作为本次调查对象。
  整理调查卡片时,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应剔出单独存放(不作健康儿童卡)。
  (1)居住或外地迁入本市时间小于年龄2/3者;
  (2)早产或出生低体重儿(妊娠期在28~37周或出生体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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