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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07

发文字号

琼卫妇社[2009]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7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工作的通知

琼卫妇社[2009]10号

2009年12月7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

  为降低农村地区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2009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的通知》(琼财社[2009]773号),由于各市县项目启动时间不一,项目工作开展较为缓慢。现就进一步做好项目工作,提高项目执行力,保障项目平稳健康运行,提出以下意见,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的重大意义
  实施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是党和政府关注和保障民生,为保护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国家新医改方案中重大公共卫生项目。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有利于改善基层妇幼卫生工作,增强妇幼保健能力,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有利于减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经济负担。做好该项目对于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建立农村孕产妇医疗保障机制,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关注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该项目实施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项目实施各项工作。

  二、切实做好项目补助工作,严格执行项目补助标准,加快推进项目运行
  各市、县要按照《海南省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项目县要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履行项目承诺,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加以推进,对2009年1月1日到本地项目启动前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给予补助。
  (一)对项目启动前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补助
  凡在2009年内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到辖区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者,凭户口本、身份证(无身份证者需出具村委会证明)、住院分娩病历及住院分娩发票(或结算单)可享受项目补助,发票金额在300元以上者,按项目补助标准(300元/人)进行补助;发票金额小于300元者,按实际金额进行补助。
  (二)对项目启动后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补助
  在各市县项目启动后,因种种原因未能享受300元/人补助的,可凭户口本、身份证(无身份证者需出具村委会证明)、住院分娩病历及住院分娩发票可享受项目补助,补助办法同上。

  三、实行定点助产机构“一站式”直通车报销,为群众提供最大方便
  各定点机构相关人员要熟悉政策和报销标准。所有定点助产机构必须执行直通车报销,将补助名单及相关材料统计收集,于12月31日前到各市县项目办公室进行统一报账。
  区域外住院分娩的,可持住院分娩发票或结算单、当地医院等级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办理补助手续。

  四、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扎实做好免费住院分娩项目工作
  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大项目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农村孕产妇利用好项目。各乡镇卫生院要尽早摸清孕情,确定补助对象,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要对外出打工或者没有及时享受项目补助的孕产妇,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提高项目实施的覆盖面。要积极动员引导孕产妇完成5次产前检查(孕早期1次、孕中期1次、孕晚期3次),提高孕产妇产前检查率和系统管理率,改善基层保健工作,实现项目带动妇幼保健工作的预期目标。

  五、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一)各定点助产单位要明确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熟悉补助标准和工作程序,落实工作任务。市县项目办要加强工作动态监管,每季度督导一次,重点检查服务包和补助标准执行情况。通过严格督导,规范项目运行。
  (二)严格财经纪律,实行阳光操作。各市县项目办及定点助产单位要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项目补助情况,包括免费住院分娩的补助对象、数量及补助资金数额。各市县项目办要对孕产妇进行定期回访,并对举报线索认真调查处理,坚决禁止各种违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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