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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14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9]2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22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浙价费[2009]255号

2009年10月14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予以公布,并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均不得超过附表所列指导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区别于统一定价、标注特定企业的价格(如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等),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我省现行价格继续执行;其作为国家基本药物销售、使用的,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软膏(乳膏)不再区分金属管与软管包装。中成药不再区分党参方与人参方分别定价。

  四、《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285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廉价药品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9]138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调整。

  五、附表备注栏标注“*”的为代表品,标注“△”的为临时价格,标注“#”的为我省增补规格剂型。附表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重新核定价格。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我省原规定的上述品种的最高零售价同时废止。

  附表:(略)

  一、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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