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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23

发文字号

沪卫办医政[2009]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2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办医政[2009]62号

2009年11月23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监督所,各专业质量控制中心,上海市医学会、上海市医院协会: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83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本市《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9]80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纳入本市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进行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

  二、本市已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在2009年底前完成技术审核和准入工作。各医疗机构应于2009年11月30日前,准备齐材料后,向上海市医学会申请技术审核(申请技术审核申请表请从上海市医学会网站www.shsma.org.cn下载)。
  年内,我局将对本市准予开展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进行社会公告,并报卫生部备案。

  三、各医疗机构应对照《规范》的标准和具体条件,及时向我局申报上海市妇科内镜技术培训基地。经我局审定同意后,将指定作为本市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

  四、上海市医学会应及时、客观、公正地做好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工作;上海市妇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应加强对准予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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