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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临床治疗用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09

发文字号

沪卫计科教[2017]0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09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临床治疗用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沪卫计科教[2017]002号

2017年1月9日

有关单位: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协调意见,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治疗用特殊物品入境卫生检疫管理工作,我委特指定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市医情所”)组织专家开展二级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地区任何医疗机构携带、邮寄、运输用于临床治疗的医用特殊物品入境(含港、澳、台地区),须提前到市医情所办理《上海市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二级评审意见单》(以下简称“二级评审意见单”)。

  二、办理二级评审意见单,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市医情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申请函;
  (二)《临床治疗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二级评审申请表》;
  (三)物品说明文件(名称、来源、用途、数量、包装、安全等级、拆检注意事项、转移协议或有关物品转移的往来信函等);
  (四)项目说明文件(外方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接受临床治疗的病人的病情简介或临床病历复印件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申请单位开展相关临床治疗技术的资质证明文件、其他与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材料);
  (六)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外文资料需提交外文文本的中文对照。

  三、市医情所在收到入境申请后,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并在20个工作日内要做出开具或不开具二级评审意见单的决定。

  四、申请单位持二级评审意见单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办《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携带、邮寄、运输临床治疗用特殊物品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报检,经检验检疫后,发给《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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