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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专家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7

发文字号

内卫药字[2011]6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7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专家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家的通知

内卫药字[2011]629号

2011年6月27日

各盟市卫生局:

  为落实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调整工作,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和招标评审工作,自治区亟需补充基本药物专家库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家,请各盟市卫生局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医学药学专家补充进入自治区基本药物专家库,作为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调整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评审工作的侯选专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事中西医临床工作的医学专家,以及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学专家。2010年已经进入自治区基本药物专家库的专家不再重复推荐。

  二、基本条件
  在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紧密相关的大专及以上专业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
  被推荐的专家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遴选调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评审等项工作,并接受纪检监察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推荐办法与程序
  专家推荐工作坚持单位推荐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由被推荐人填写《自治区基本药物专家库专家推荐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经本人单位审核盖章后报盟市卫生局汇总,由盟市卫生局签署意见后将推荐表及汇总表(附件2)寄送到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同时将附件1、附件2的电子版发送到本通知指定的联系人邮箱。

  四、推荐要求
  1.推荐名额:见附件;
  2.被推荐的专家所在单位要保证为专家参加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有关会议提供方便;
  3.由于我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任务艰巨,时间紧迫,请各盟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抓紧时间落实推荐任务,务必在7月10日前保质保量完成推荐工作;
  4.《自治区基本药物专家库专家推荐表》、《自治区基本药物专家库专家推荐汇总表》可在自治区卫生厅门户网站(www.nmwst. gov.cn)“办事大厅”的“表格下载”中下载。

  联 系 人:鲁 月
  联系电话:0471-6946120(传真)
  电子邮箱:wstjyc@163.com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
  邮 编:0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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