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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抗体初筛实验室建设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1-21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1-2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抗体初筛实验室建设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内卫发[2005]5号

2005年1月21日

各盟市卫生局,呼铁局、包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厅直有关单位:

  我区艾滋病疫情与全国一样,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逐年增多,仅2004年报告了27例艾滋病感染者的病人,占历年累计报告总数的36.5%,疫情形势不容乐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艾滋病监测检测工作,进一步建立覆盖全区、符合要求、功能完善的艾滋病检测网络,规范各级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审批、管理程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组建工作,加强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建设。按照国家2005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要求,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底前都要具备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能力,所有旗县级以上医院都能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二、设立艾滋病抗体初筛实验室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有关要求标准进行建设,认真履行申报程序。设立初筛实验室的单位须首先规范填写艾滋病抗体初筛实验室资格审批申请表,逐级报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再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考核验收。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可直接向卫生厅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要求,就人员业务素质、实验室设施、场地、检测对象等进行实地考核和全面论证,合格者发给批准文件和资格证,并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和国家艾滋病抗体检测参比中心备案。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的审报和技术管理,未经审批,没有取得艾滋病初筛实验资格的各级实验室,不得违规开展艾滋病相关检测工作;已批准的初筛实验室,其人员技术职称必须达到相应的要求,实验室条件必须保持国家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及采供血机构的初筛实验室都要接受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年度质控考核和定期业务培训;要健全实验室相关制度,责任到人;实验垃圾必须严格处理,不得造成实验室和环境污染;要建立实验室职业暴露应急处理工作机制,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附件:艾滋病抗体初筛实验室资格审批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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