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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富阳市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11-08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3]2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3-11-08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富阳市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浙卫发[2013]258号

2013年11月8日

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义乌市卫生局:

  你们关于要求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请示悉。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义乌东方医院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16排以上、64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1台,宁波明州医院更新配置临床科研型(16排以上、64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1台;

  二、同意杭州余杭骨科医院、宁波明州医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医院、义乌东方医院、台州恩泽医院(筹)等5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1.5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各1台;

  三、同意台州恩泽医院(筹)、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各1台;

  四、同意富阳市人民医院、杭州江城骨科医院、杭州萧山盈丰新华医院、杭州余杭骨科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东部院区)、湖州市中心医院、永康市妇幼保健院等7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实用型(16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余姚市中医院、德清县第三人民医院、海盐县中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上虞市第二人民医院、台州市路桥区第二人民医院 7家医疗机构更新配置临床实用型(16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

  五、同意海宁富春骨伤医院新增配置临床实用型(4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1台;同意海宁富春骨伤医院、奉化新桥骨科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实用型(1.0T及以下)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各1台;

  六、同意慈林医院(筹)新增配置大孔径CT模拟定位机(16排)1台;

  七、宁波明州医院、杭州余杭骨科医院在本次批复配置新设备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原临时配置许可证对应旧设备应即刻办理旧设备报废手续,旧设备不得转让其他单位。
  各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时,应按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品牌产品。在临床科研型CT的招标采购中,国际招标文件中的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格必须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未经审查同意,不得进行招标。对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设备不得进行招标。更新配置设备的单位,在新设备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即刻办理旧设备报废手续,旧设备不得转让其他单位。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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