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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5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

2016-03-17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6]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3-17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5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卫督函[2016]17号

2016年3月17日

省人社厅:

  《关于改进医保定点工作的建议》(第1052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的决定》,我委重新修订了《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将医疗机构申请新农合定点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明确基本条件、申请程序与要求。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不论举办主体与规模大小,经属地新农合管理部门核实后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候选名单的单位,可自行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服务协议开展相关业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接受新农合管理部门的监督,违反相关规定的可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陈江宁
  联系电话:87816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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