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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等22家医院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技术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13

发文字号

冀卫医函[201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13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等22家医院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技术的通知

冀卫医函[2015]7号

2015年2月13日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加强血液透析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我委组织专家对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等22家医院血液透析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了现场审核评估,并将审核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综合专家现场评估意见和公示结果,经研究,同意抚宁县中医院(透析机5台)、肃宁县医院(透析机9台)、吴桥县人民医院(透析机10台)、沧州南大港区医院(透析机5台)、盐山县人民医院(透析机6台)、南皮县中医院(透析机5台)、康保县医院(透析机5台)、三河市东杉医院(透析机16台)、大厂回族自治县医院(透析机5台)、白沟新城区中心医院(透析机6台)、承德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透析机8台)、唐山市第八医院(透析机5台)、无极人和医院(透析机9台)等13家医院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技术;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血液透析机由22台增加到59台、河北省中医院血液透析机由8台增加到32台、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血液透析机由26台增加到38台、秦皇岛市第一医院血液透析机由19台增加到50台、秦皇岛市第二医院血液透析机由5台增加到10台、卢龙县医院血液透析机由5台增加到6台、抚宁县人民医院血液透析机由5台增加到14台、涿州市中医院血液透析机由5台增加到18台、宣化县医院血液透析机由5台增加到11台。

  有关市要督促以上医院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设施,健全制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要在本通知下发30日内,向医疗机构注册机关申请相应诊疗科目下医疗技术登记。要按照有关要求在每例患者透析诊疗工作完成后,登录“全国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系统”(请与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获取登录名和密码,联系电话:0311-66165715),及时完成病例登记报送工作。

  有关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诊疗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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