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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2012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评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07

发文字号

沪卫办疾妇[2013]0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07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2012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评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办疾妇[2013]002号

2013年1月7日

  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浦东新区、金山区、奉贤区卫生局:

  近日,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2012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评结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2]58号),决定授予包括你们9区在内的全国101个县(市、区)“全国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称号。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

  请你们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把握当前“全国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成功的有利契机,继续推进辖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为即将开展的部市合作共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市奠定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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