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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岛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21

颁发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2017年4月21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为做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工作,现就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和要求
  本次信息采集范围为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信息。请各生产厂家或委托代理商按照附件中的填表说明,将药品信息以EXCLE电子表格方式发送到指定邮箱(qdybypml@163.com)。

  二、报送时间
  2017年4月21日至5月20日。

  三、信息核对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报送时间顺序,及时核对各生产厂家或委托代理商报送的药品信息,必要时与报送单位取得联系,请各单位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药品信息采集将作为我市医保药品信息数据库维护的重要依据,信息有误将影响新版目录执行后医保药品结算及患者报销,请各单位务必重视,严格按照采集格式及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二)为简化办事程序,减少资料要件,本次信息采集仅通过电子邮件,不收取纸质材料。
  (三)各单位(生产厂家或委托代理商)填表时务必仔细阅读填表说明,避免错报、漏报或重复填报。同一药品,不得由生产厂家和委托代理商重复报送。

  (联系人:王涛、王佳;联系电话:0532-85733813\8573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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