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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头金氏中医肾病医院复验合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09-08

发文字号

内卫蒙字[2009]8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0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包头金氏中医肾病医院复验合格的批复

内卫蒙字[2009]805号

2009年9月8日

包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复验包头金氏中医肾病医院的请示》(包卫发[2009]219号)收悉。
  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的规定,在2008年7月我厅组织专家对包头金氏中医肾病医院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登记进行评审并批准执业许可的基础上,2009年8月8日~9日,专家组又对包头金氏中医肾病医院进行了复验,认为医院在一年运行期间,医院布局逐渐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规章制度较齐全、专科特色突出、治疗手段多样化、护理三基达标、在科室发展和人才培养上有合理的规划和具体措施。

  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5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评分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包头金氏中医肾病医院复验合格,可以按照以下事项进行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名称:包头金氏中医肾病医院

  2.执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转龙街118号

  3.机构类别:中医医院

  4.经营形式: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

  5.核定床位:80张

  6.诊疗科目:中医、中西医结合肾病、急诊、皮肤、肛肠、康复科;防保、药剂、放射、检验、影像科等。

  7.服务对象:社会

  8.法人代表:金伟

  请包头市卫生局对其执业行为严格监督管理,医院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安全有效的中医药服务。医院不得以科室出租、承包或委托管理等形式或方式,擅自转让或允许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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