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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26

发文字号

赣质监食监发[2007]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26

颁发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通知
(赣质监食监发[2007]33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已于近期公布实施,现将我省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首先要做好系统内的宣贯,增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不安全食品的识别能力和处理能力;其次要做好对社会大众的宣贯,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广泛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对不安全食品的防范意识;再次要做好对相关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宣贯,强化企业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

  二、积极贯彻落实。各地要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质量安全档案,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

  三、强化信息处理与报送。各地要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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