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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企业参加第二届海峡两岸医疗器械、药品暨生物科技展览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1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13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正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企业参加第二届海峡两岸医疗器械、药品暨生物科技展览会的通知

2007年7月13日

各市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企业参加“第二届海峡两岸医疗器械、药品暨生物科技展览会”的通知》(商办台函[2007]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商务部批准,由商务部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主办、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共同协办的第二届海峡两岸医疗器械、药品暨生物科技展览会(以下简称展览会)将于2007年11月9-12日在台北世界贸易中心大楼一层A区举行。展览期间,将举办配套的产业研讨会和企业交流活动。

  二、展览会是增进海峡两岸医保行业的相互了解、进一步推动广西与台湾经贸交流与合作的一次极好机会。我厅将组织我区相关企业参展。各市商务局要高度重视展览会的组展参展工作,积极组织医保行业进出口企业参展。各有关企业要抓住开拓台湾市场的好机会积极报名参展。

  三、企业用于办展的场地费、布展费、宣传费和运输费等由商务部“非商业性境外投资和贸易办展资助资金”予以一定支持,展位费补助不足部分,请参展企业在2007年7月20日前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我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补助,其他出境费用由各派出单位自理。

  四、参展报名方式:填写“第二届海峡两岸医疗器械、药品暨生物科技展览会人员报名回执”(见该转发通知附件2)和“第二届海峡两岸医疗器械、药品暨生物科技展览会参展报名回执”(见该转发通知附件3),并按照报名回执上提供的联系方式于2007年8月3日前传真给展览会组委会和我厅(联系人:许厚春,电话:0771-2109779,传真:0771-5317441)。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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