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对超保质期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宜食药监办[2014]15号
2014年4月30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稽查分局: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监督管理,监督生产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销售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4年4月30日至6月30日。
二、整治重点和目标
(一)监督、指导食品经营者落实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四项”自律制度。一是及时自查清理。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清理、查验货架商品和库存商品,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有食品退货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货手续。二是设定专区保存。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的“过期(回收)食品存放处”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三是严格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需要销毁的,要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必要时,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及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四是建立台账备查。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账,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要建立退货和回收食品台账。退货和回收食品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回收)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退货(回收)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相关记录供货双方要建档备查。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和地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方法、承办人、监督人等内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每年12月份,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将相关台账记录定期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一是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把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的重点监管内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针对生产经营者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处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管理要求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严格查处,并及时追查问题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书面通报相关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对信用等级较低的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监督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二是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监管中发现、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的线索,认真调查核实,深挖细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再生产加工食品,不按规定做台账记录以及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列入食品生产经营“黑名单”。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积极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摸排重点案件线索,坚决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确保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30日-5月15日)
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通知》精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确保相关执法人员和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晓《通知》要求。督促和指导食品流通从业者规范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制定和落实“及时自查清理、设定专区保存、严格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建立台账备查”等四项自律制度,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自查自律阶段(5月15日-5月31日)
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流通从业者按要求自觉自查清理货架商品和库存商品,看是否有过期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是否放置储存专区保存,并如实做好记录。
(三)监督检查阶段(6月1日-6月20日)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擅自涂改食品保质期或擅自更换食品标签等违法行为。以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杂店,以及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车站码头和校园周边等区域为重点,结合本地消费品市场和“五一”、“六一”等节日市场特点,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对食品交易、消费重点区域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针对季节变换和“五一”、“六一”期间集中消费的调味品、肉制品、快餐面、现场制售食品(面包、糕点等)、饮料、乳制品、保质期短的低温食品等,以及具有节日消费特征的节令食品、儿童食品等开展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管理要求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进销渠道追溯深挖,加强线索分析,加强案源通报和移交,加强指导和督查,形成有效的内部执法办案合力。各单位要公开曝光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件。
(四)总结提升阶段(6月21日-6月30日)
在开展工作的同时,各单位要积极收集生产经营者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形成总结报告,于6月30日前报送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做到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扎扎实实抓好每个阶段和每个步骤的工作落实,确保辖区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抓好重点工作的落实,一手抓督查指导,一手抓案件查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局反馈。
(三)强化督查整改。市局将对县市区局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好的经验做法,指出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推动工作提升。
(四)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积极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多形式、多途径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消费、理性消费理念,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成果,披露典型违法案例,有效震慑违法分子,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增强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要认真核查,及时回应。同时,落实有奖举报制度,提高全社会举报以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及时交流情况,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果。要将每个阶段整治情况、典型案例和相关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联系人:王军,联系电话:0717-6852785。
附件:(略)
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22号)
2. 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