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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社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16

发文字号

鄂人社函[2009]37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9-12-16

颁发部门

湖北省人社厅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7]55号),此文件已失效。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函[2009]372号

2009年12月16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通知如下:

  一、甲类目录执行问题
  各地要从12月22日起将《国家药品目录(2009年版)》中的甲类药品纳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原为《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甲类药品,现未列为《国家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的,仍暂按甲类药品执行,待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调整发布后再按新规定执行。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的费用全部纳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除按规定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有差别外,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二、乙类目录执行问题
  省里将根据国家要求和部署正式启动我省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2010年3月31日前发布2010年版药品目录。原为《省药品目录(2005年版)》乙类药品,除现已列为《国家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的,仍暂按原规定执行,省2010年版药品目调整发布后按新规定执行,并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

  在《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过程中有重大问题的,及时向省厅报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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