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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3年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24

发文字号

冀发改经贸[2013]2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24

颁发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经贸[2013]240号

2013年1月24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盐务局、省供销社: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3年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的通知》(发改经贸[2012]410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全省2013年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计划管理。2013年食盐、畜牧盐、渔盐分配调拨计划为国家指令性计划。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并督促各产销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有关部门将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二、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不得超越定价权限或范围制定、调整食盐价格,不得通过变换包装等方式变相提高食盐价格。食盐产销双方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食盐价格,及时结算盐款。

  三、确保食盐供应。盐务、供销部门要加强产销衔接,认真做好食盐市场供应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省盐务局要组织好食盐生产、调运,并做好重点企业工业用盐供应;省盐业专营集团公司要组织好食盐、畜牧盐、渔盐销售计划的落实。进一步完善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切实保证食盐市场供应。

  四、加强市场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管,对不执行国家定价、变相涨价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恶意囤积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盐务、供销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盐政执法,对贩卖私盐冲击食盐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查处。

  五、做好运输工作。食盐是国家重点运输物资。盐业部门要加强与运输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强化运输管理,确保食盐运输通畅。

  附件:(略)

  1.2013年河北省食盐分配调拨计划

  2.2013年河北省食盐干线(铁路)运输计划

  3.2013年河北省食盐销售计划

  4.2013年河北省重点化工企业工业用盐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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