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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等项目第二批设备采购装备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30

发文字号

内卫规财字[2005]2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3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等项目第二批设备采购装备情况的通知

内卫规财字[2005]267号

2005年8月30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内财社[2004]487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自治区安排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项目、疾控机构实验室设备和卫生防疫专用车辆配置项目、计划免疫冷链建设项目、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建设。各项目装备的设备由国家分批组织招标采购,采购设备的货款由自治区负责统一支付。2005年1月份,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等项目设备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规财字[2005]10号)文件,下达了第一批设备采购装备方案。现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等项目第二批设备采购装备情况及有关设备验收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备采购装备情况
  本次采购的设备,主要是疾控机构实验室设备和卫生监督执法信息数据库操作系统软件,具体设备采购装备情况见“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等项目第二批设备采购装备情况表”。这次采购的设备是按照国家确定的装备品种进行的采购,设备的分配是按照(内财社[2004]487号)文件确定的装备单位进行分配。按照设备采购合同有关要求,采购的设备预计在11月底前,由供货厂商负责发往各分配单位。

  二、设备验收管理工作要求
  1.为保证采购的设备准确发往项目单位,请内蒙古地方病防治中心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等项目设备收货地址信息表”的要求详细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9月1日前将信息表传真到自治区卫生厅(传真号: 6925062)。
  分配各盟市疾控中心和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的设备,将按照各项目单位报送的第一批设备收货地址发货。
  2.各项目单位在收到取货通知后,要及时取货,认真检查外包装完好情况。设备到位后,要及时与供货厂商联系安装、调试、验货等事宜,按照要求进行验货。认真检查随机资料、配件是否齐全,开机试验工作是否正常。要按照供货厂商要求及时办理设备收货、验货等有关手续,并及时将收货、验货情况电话通报自治区卫生厅(联系人:刘之涵电话:0471-6293430)。
  3.各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设备的验货、使用、管理等项工作。要按照“设备采购装备情况表”中的设备价格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办理资产入帐登记等有关手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要保证装备的设备、车辆用于业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请各盟市卫生局认真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及时通知有关项目单位做好设备验收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单位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发挥项目投资建设效益。

  附件:(略)

  1.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等项目第二批设备采购装备情况表

  2.突发公共卫生事业应急医疗救等项目设备收货地址信息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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